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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勝利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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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曹雅方 - 學務處 | 2015-02-24 | 點閱數: 792

主旨:請貴校落實「教師正向管教」相關宣導,並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落實教師輔導管教應辦事項檢核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12 月 3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148587 號函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 8 條明定教師不得體罰,惟本市仍偶有教師體罰情事;本局 103 年度接獲 67 件教師疑似不當管教或體罰之陳情事件,其中體罰查證屬實之樣態有:因學生不交作業屢勸不聽或不服管教,予以打手心、拍後頸、推倒跌坐於地、站立反省超過規定時間,或上科任課時,導師留置學生於教室訂正作業,剝奪學生學習權。
三、請校長於每學期開學第 1 週(友善校園週)親向全體教師宣導「正向管教、禁止體罰」相關規定,含貴校所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禁止體罰、輔導管教配套措施對照表及架構、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及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及學校相關計畫;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落實教師輔導管教應辦事項檢核表」之細項進行規劃與自我檢核。
四、上開資料可逕至本局學輔校安科網站文件下載區下載。本案辦理情形為教育部統合視導指標,辦理成果(日期、照片)與檢核表請留校備查,繳交方式另案通知。
五、另,學生輔導管教乃教師職責,有效的班級經營作為可減少校園衝突事件及二級與三級輔導資源,爰請落實校內初級輔導,並提供教師輔導知能培力,營造和諧友善校園。
六、倘教師體罰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且該師違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該學年度該師成績考核不得考列甲等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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