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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並按第 6 條第 2 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7 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
另案經轉准銓敘部 106 年 5 月 12 日部法二字第 1064224871 號書函略以,倘公務人員於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後,嗣於例假日前後再分別請扣薪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其前後假別雖有不同,惟究其本質均屬連續未到公服勤且須扣除俸(薪)給之情形,該例假日期間亦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基於公教權益衡平之考量,所詢教師遇有相同情事,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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