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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案所涉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及相關解釋如下:
(一)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二)本部 101 年 3 月 3 日部法一字第 1013569828 號及同年 6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1013613750 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得繼承、買賣或出租不動產,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時,無論是否以公務員名義,皆有違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上開所稱「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經本部函徵財政部與內政部意見,係指以下情形:
1、 公務員買賣或租賃不動產,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營利為目的而須課徵營業稅。
2、 公務員從事不動產買賣、租賃的居間... 觀看完整文章
(一)本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介聘事宜,均依「臺南 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 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前開規定可至本局課程發展科之 法令規章區下載(網址: http://boe.tn.edu.tw/boe /wSite/lp?ctNode=398&mp=21&idPath=393_398)。
(二)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本市國中及國 小之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他 教師職務。
(三)本市白河國中為可能超額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若專 任輔導教師經由他縣市教師介聘作業調入該校,遇該校無教師缺額之情形時,應無異議接受... 觀看完整文章
主要修正重點:
一、配合性平法規定,增訂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留職停薪者,於復職時,除因機關改制等情形或經當事人同意外,應回復原職務。(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針對辦理借調公務機關留職停薪者,其所占借調機關職缺之職務性質及條件予以明確規範;新增行政法人為借調留職停薪之範圍;增訂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留職停薪之認定要件,以及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辦理借調留職停薪之核定機關層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傴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放寬申請依親留職停薪之條件;將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 觀看完整文章
一、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本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1084876512 號函略以,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二、前開銓敘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依據者,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依法令指派或遴聘( 派)...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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