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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7-13 | 點閱數: 713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 7 日。……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 28 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 1 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 2 日以上之病假、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有關女性教師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以及成功受孕後,如因安胎須治療或休養而申請延長病假者,須檢附之醫療證明,亦比照公務人員辦理。(銓敘部函以,女性公務人員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得檢具健保特約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人工生殖機構(包含醫院和診所層級)開立之醫療證明,向服務機關申請病假,以及於年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用罄後申請延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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