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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9-18 | 點閱數: 575

依教育部 93 年 4 月 30 日台人(二)字第 0930034959 號書函: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進修、研究人員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數據申請補助;不及格項目,不予補助。」,至進修中之教師於撰寫論文期間因論文尚未完成致無學期成績者,請參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提出進修報告及繳費數據申請進修費用之補助。

教師若已於學期中休學,該學期階段未完成,即非屬上開函釋所稱之「進修中教師」,且已無進修之事實,不適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相關補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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