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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勝利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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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12-24 | 點閱數: 622

行政院為使聘僱人員兼顧工作及家庭並增加喪假、慰勞假運用彈性,爰修正旨揭給假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 107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將聘僱人員事假日數由 5 日酌增 2 日為 7 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

(二)增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即到離職同一日),其 14 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

代理教師依「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惟慰勞假之規定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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