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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略以:
(一)第 3 點: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
(二)第 4 點: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提出推薦。本局至多提報 5 名至教育部複審。
(三)第 5 點: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表揚人數,以不超過二十人為原則。
(四)第 6 點: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第 7 點之 1 :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有關受推薦人員品德操守部分,請於提出推薦時確實查證,並於 108 年 3 月 29 日前寄達下列資料(含電子檔光碟)至教育局初審:
(一)108 年第 14 屆教育奉獻獎推薦名冊(受推薦人員如有 2 名以上,請於名冊註明優先順序)(附件 2 ) 1 份。
(二)教育奉獻獎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含佐證資料(請詳閱填表說明,依規定填寫,須簽章)(附件 3 ) 1 份。
(三)近半年「彩色大頭照」電子檔(檔案格式 JPG 、檔案大小 3MB 至 5MB ) 1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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