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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曹雅方 - 學務處 | 2015-02-06 | 點閱數: 574

主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8 日以臺教秘(五)字第 1030127715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臺教秘(五)字第 1030127715C 號函辦理。
二、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排除教育工作人員及年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二)核給條件增列監護人,但排除父母或監護人離異、分居、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另一方經學校實訪確無工作者加發新臺幣一萬元及雙亡加發新臺幣二萬元規定。
三、本要點修正生效後,申請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事實發生之日於舊規定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期間適用新規定。

  • 修正要點.pdf
    1) 修正要點.pdf
  •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docx
    2)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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